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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浏览发布时间:2022-02-26

1.凡遗失书刊,以赔偿原书为原则,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赔偿原书,按下列规定赔偿:

1)遗失中文图书:

2010年(含2010年)后出版:按原价的5+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20002009年出版:按原价的10+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19801999年出版:按原价的15+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1979年前出版:按原价的20+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2)遗失原版外文图书:

2000年后出版:按原价的10+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1999年前出版:按原价的20+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3)遗失成套或多卷集书刊中某分册(),按全套或全集图书价格赔偿。

2.凡损坏书刊,应按其损坏程度分别处理:

1)凡涂抹、圈划、污()损书刊,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能继续流通使用的,按书价的50%罚款。

2)损坏封面、封底和装帧者,应赔偿装订费,平装本5元,精装本10元。

3)严重污损、撕页、缺图表附册及严重影响图书完整,不利继续使用者,按有关遗失书刊之规定赔偿。

3.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书刊借阅手续,采取各种手段将书刊带出室外,均视为偷窃书刊,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进行教育,令其将所盗或撕窃的书刊资料如数交回。

2)取消借阅资格一学期。

3)将情况通报学生处或其所在学院,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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