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遗失书刊,以赔偿原书为原则,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赔偿原书,按下列规定赔偿:
(1)遗失中文图书:
①2010年(含2010年)后出版:按原价的5倍+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②2000~2009年出版:按原价的10倍+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③1980~1999年出版:按原价的15倍+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④1979年前出版:按原价的20倍+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2)遗失原版外文图书:
①2000年后出版:按原价的10倍+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②1999年前出版:按原价的20倍+10元图书加工费赔偿。
(3)遗失成套或多卷集书刊中某分册(卷),按全套或全集图书价格赔偿。
2.凡损坏书刊,应按其损坏程度分别处理:
(1)凡涂抹、圈划、污(破)损书刊,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能继续流通使用的,按书价的50%罚款。
(2)损坏封面、封底和装帧者,应赔偿装订费,平装本5元,精装本10元。
(3)严重污损、撕页、缺图表附册及严重影响图书完整,不利继续使用者,按有关遗失书刊之规定赔偿。
3.不按图书馆规定办理书刊借阅手续,采取各种手段将书刊带出室外,均视为偷窃书刊,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进行教育,令其将所盗或撕窃的书刊资料如数交回。
(2)取消借阅资格一学期。
(3)将情况通报学生处或其所在学院,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