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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查新简介

浏览发布时间:2021-09-08

查新科技查新的简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本规范操作,并作出结论。

中医药文献查新工作站业务指南

中医药文献查新工作站是吉林省查新检索咨询单位,主要业务为:

1承接各级科研立项、成果鉴定、成果申报奖励、新产品和新技术方法及引进、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申报专利诉讼等查新。

2承接各类专业技术文章收录和引用等论文检索。

3承接中医药各学科资料收集和定题服务。

4承接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的项目查新。

5承接博士及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结课查新。

6承接其它有关需要的查新。

 

中医药文献查新工作的责任与权力

依据科技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工作站管理办法》,本工作站将承担和行使以下责任与权力。

1在中医药行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

2依法独立进行科技查新业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3对委托人不能准确提出查新题目下的各个查新点,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基础资料、查新所受理专业范围、缺少必要的数据时拒绝查新委托。

4按照有关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对所受理人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费用。

5认真听取查新委托人关于查新项目的情况介绍,并同查新委托人订立必要的查新合同。

6按委托方要求受理加急或扩查服务,我中心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

7在受理查新项目时,应对委托方提供的研究报告、技术资料等保守秘密,根据查新结果与委托方提供的研究报告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并写出查新报告。

8因我中心过错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9查新人员违反查新合同,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一旦发现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的事务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我中心有责任立即中止查新,已经完成查新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医药文献查新工作站用户须知

1委托方一般应由该查新项目的负责人或该项目的主要成员来担当,联系人应由熟悉该项目技术内容、能解释该项目技术要点的人来担当。

2查新委托人或联系人须如实填写查新工作站统一印制的科技查新委托单。

3查新委托人应预交部分或全部查新费用。科技查新委托单的内容一经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如因需要而更改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性能指标或增加查新点等,则应及时与我中心联系,委托时间也应从修改之日起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修改费用。

4查新项目已接受委托,且已完成联机检索工作时,若委托人提出取消查新,则需支付机检费和一半查新费作为检索查新补偿;若此时查新报告已完成,委托人则需支付全部费用。

5如在查新项目未按要求查新时,委托单位有权要求补查或退款。

6一年以前的报告不予补查,只能重新查新。

7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所必须的资料、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技术性能指标数据、本中心认为查新所必须的其它资料。

8委托方应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1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

2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3项目研制报告、项目申报书、或成果申报书等材料。

4参考文献要求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

9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

10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查新合同上除商定费用以外的其它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11查新委托方有权向本中心推荐查新咨询专家,但不得影响本中心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12对我中心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查新项的科学技术秘密等行为,委托方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

13因我中心过错造成损失的,查新委托方有权依法索取赔偿。

14查新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如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查新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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