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数据库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源 > 已购数据库 > 正文

长春中医药大学电子资源使用规范(试行草案)

浏览发布时间:2023-10-11

长春中医药大学电子资源使用规范

(试行草案)


第一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电子资源是长春中医药大学图书馆为学校教学、医疗、科研服务的重要文献资源。为规范长春中医药大学已购电子资源的使用,维护长春中医药大学以及所购电子资源出版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电子资源指国内外出版商发行的、由图书馆购买了使用权的网络资源,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专业数据库、多媒体资源,以及本校自建或参建的供用户使用的电子资源。

第三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的在职教职员工和学生均为长春中医药大学电子资源的合法用户。

第四条  合法用户在校内或校外使用电子资源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并遵循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合理使用指合法用户出于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在校园内或校园外漫游状态下以正常速度检索、浏览、下载或打印电子资源,并符合学校与电子资源出版商签约的协议要求。

第六条  长春中医药大学电子资源的合法用户无论在任何地点使用电子资源时,严禁实施下列行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违规。

1、超过正常阅读速度,连续、大批量下载电子资源(对某本期刊整本下载,或短时间内批量下载文献等,视为“连续、大批量”);

2、使用软件、工具批量下载电子资源;

3、以营利为目的将所获得的电子资源提供给校外人员;

4、未经长春中医药大学图书馆许可,向校外人员提供代理服务或大批量的数据、文献传递;

5、指使校外人员冒充合法用户申请文献传递服务;

6、将已开通漫游权限的电子资源远程访问方式告知校外人人员,包括将帐号出租给校外人员使用;

7、随意修改公共账号密码;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规行为,学校将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予以认定,并视违规行为情节轻重,按规定程序给予违规者相应处理。对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者需提交书面检查,并由所在的二级单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等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违规者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等处罚。由此而引起的法律上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

第八条  因违规行为而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或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使用数字资源的代理服务器造成大量国际流量费等),由违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中医药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中华医学期刊全文数据库
下一篇: “可知”电子书平台

Copyright © 长春中医药大学2015地址: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邮编:130117 吉ICP备05000207号-2